安徽9月1日起在有條件的城市推廣集中供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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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安徽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安徽省節約能源條例》,該條例將于今年9月1日起實施。本次修訂是一次全面的修訂,由六章、四十四條調整為七章、五十五條。其中,刪去十條,對其余的三十四條均作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并將其中的五條各拆分成兩條,同時新增十六條。
《條例》強化了節能社會新風尚的營造。為了增強全社會節能意識,推動形成綠色生活方式,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將節能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體系;主管部門采取多種形式普及節能知識,倡導節約型消費方式。
為了進一步提高節能工作的監管實效,《條例》新增了下列規定:明確有關地方節能標準制定的程序和權限,要求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生產過程中能耗高的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地方標準,根據本省實際,制定其他地方節能標準;明確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的節能審查;明確實行落后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淘汰制度和高耗能行業限制制度,要求按國家淘汰目錄和實施辦法,淘汰落后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
為了切實降低重點行業能源消費量,提高行業整體能源利用效率,《條例》新增了下列規定: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優化能源生產、消費結構,鼓勵支持開發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提高清潔能源消費比重;要求鼓勵支持工業園區、產業基地進行節能改造,在有條件的城市推廣集中供熱;要求加強城市節約用電管理,嚴控公共設施和場所能耗,強調公共機構要帶頭使用節能產品、設備;要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推廣使用節能環保型公共交通工具,倡導綠色出行;鼓勵生產和使用節能型機動車輛、船舶和農業機械,實行老舊交通運輸工具的報廢、更新制度。
為了加快節能工作的科技推動力,《條例》新增了下列規定:明確了相關人民政府推進節能技術進步的職責,要求把節能技術研究開發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要求省節能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確定的先進節能技術重點、方向、推廣目錄,組織實施節能示范工程,推廣使用先進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鼓勵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單位和個人研究開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鼓勵支持在農村大力發展生物質能、可再生能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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