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起!6個與政府采購相關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不可用
發表于: 來自:政府采購信息網
日前,經第16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國家發展和改革委發布了《關于廢止部分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2號,以下簡稱《決定》)。《決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決定》指出,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部署,國家發展和改革委組織開展了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經過清理,決定對《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等6件規章、《關于補充、修訂部分基本建設項目大中型劃分標準的通知》等98件行政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
值得關注的是,這些被廢止的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中涉及政府采購的包括:
《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國家發展計劃委令2002年第18號)
《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管理辦》(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13號)
《關于印發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機電設備采購核定規則的通知》(發改辦工業[2005]2084號)
《關于做好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投資[2008]2354號)
《關于印發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試行)的通知》(發改法規[2010]1538號)
《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試行)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12]2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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