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政府采購應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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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今年10月27日由成都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12月2日經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準,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5章72條,包括總則、市場環境、政務環境、法治環境、附則,結合成都實際,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高質量建設踐行新發展理念的公園城市示范區,服務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
《條例》明確,實施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條例》提出,對依法設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以及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目錄清單之外的前述收費和保證金一律不得執行。發展改革、住建等有關部門以及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應當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保證保險等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推廣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使用電子保函,并制定具體規范和辦事指南,不得限制市場主體依照規定自主選擇繳納涉企保證金方式。
《條例》還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編制公共資源交易目錄,依法公開交易目錄、規則、程序、結果、監管和信用等信息,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投標人、供應商或者潛在投標人、供應商,保障市場主體及時獲取信息,平等參與交易活動。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推動其他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和跨區域、跨層級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