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積極推廣空氣源熱泵技術,促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發展
12月12日,安徽省蕪湖市住建局發布《關于加快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通知》,《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對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要求,新建建筑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技術標準要求,根據項目資源與適用條件,使用一種或多種可再生能源,合理采用太陽能光伏系統、太陽能熱水系統、地源熱泵系統或空氣源熱泵系統等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的建設標準和日常管理需符合國家、行業及省最新有關標準要求,鼓勵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設。采用空氣源熱泵系統的,性能系數、綜合部分負荷性能系數應達到一級能效等級。
以下為原文內容:
各縣市區住建局(住交局)、發改委,皖江江北新興產業集中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三山經濟開發區城鄉(規劃)建設局(部)、產業發展部(經發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碳達峰碳中和重大戰略決策,加快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推動建筑領域能源結構優化升級,根據《安徽省光伏建筑一體化試點示范和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皖工信電子〔2024〕3號)、《蕪湖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快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蕪政秘〔2023〕59號)和《蕪湖市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蕪市建〔2023〕55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新建建筑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技術標準要求,根據項目資源與適用條件,使用一種或多種可再生能源,合理采用太陽能光伏系統、太陽能熱水系統、地源熱泵系統或空氣源熱泵系統等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建設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2.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的建設標準和日常管理需符合國家、行業及省最新有關標準要求,鼓勵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設。采用太陽能光伏系統的,初始發電效率要求為:采用單晶硅組件的應不低于20%,采用多晶硅組件的應不低于17%,采用薄膜組件的應不低于15%。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太陽能保證率應不低于40%,集熱器效率應不低于42%。采用空氣源熱泵系統的,性能系數、綜合部分負荷性能系數應達到一級能效等級。
3.新建建筑應當優先采用太陽能光伏系統,當單體建筑因應用條件受限不能滿足光伏安裝面積要求時,可在整個建設項目內統籌考慮,使光伏總安裝面積滿足要求。若太陽能光伏系統安裝在立面等其他位置,則安裝面積可與屋頂安裝面積等比換算。鼓勵在停車棚、圍墻、遮陽棚、圍欄、景觀小品等構筑物及園區邊角空地上設置光伏設施。
4.因項目變壓器容量或公共電網并網容量限制,導致整個建設項目不能滿足光伏安裝總面積要求時,現階段可按照實際容量建設光伏設施,后續擴容后由建設單位補建剩余面積光伏設施;其他原因導致光伏安裝總面積滿足不了要求的,可采用“光儲”、“光儲充”、“光儲直柔”、BIPV、薄膜太陽能、光伏熱水器等綠色低碳新技術,且投資額不低于應建光伏設施建設成本。
5.建筑光伏工程不應損壞建筑物結構,不應影響建筑物在設計使用年限內承受各種荷載能力,不應破壞屋面的防水層和保溫層。上人屋面設置光伏設施時,應結合建筑物造型通過架空或隔斷等方式加以隔離,并設帶電警告標識及相應的電氣安全防護措施,且應滿足消防安全疏散等相關要求。
6.火災危險性類別為甲類、乙類的建筑,或其他法律法規限制建設的場所不得建設光伏設施。
(二)建設要求
1.公共建筑。單體屋頂面積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各類辦公、教育、醫療、文旅、商業、體育、交通等新建公共建筑,應同步建設建筑光伏一體化設施,光伏組件投影面積不少于屋頂面積的50%;有玻璃幕墻、石材外墻或鋁板外墻等設計要求的政府投資項目,墻面光伏組件面積原則上不少于南、東、西三向墻面有效面積之和的10%。新建的賓館、酒店、醫院、學校等有生活熱水需求的公共建筑,應當同步安裝可再生能源熱水系統。
2.居住建筑。所有新建居住建筑應安裝太陽能利用系統,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和適用條件,因地制宜選擇太陽能熱利用系統、太陽能光伏系統或太陽能光伏光熱(PV/T)系統。配置太陽能光伏系統的,光伏發電組件投影面積不少于屋頂面積的35%;配置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應為全體住戶配置(光照條件受限的樓層可采用空氣源熱泵熱水系統等其他可再生能源熱水系統)。
3.工業建筑。所有新建工業廠房應同步配套建設光伏設施,其中單體屋頂面積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光伏發電組件投影面積不少于屋頂面積的70%;單體屋頂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的,光伏發電組件投影面積不少于屋頂面積的50%。各級政府及其平臺公司投資新建的工業廠房,原則上墻面光伏發電組件面積不少于南、東、西三向墻面有效面積之和的10%;鼓勵其他投資主體新建的工業廠房墻面配套安裝光伏幕墻設施。
4.既有建筑。支持既有建筑采用建筑光伏一體化技術在建筑屋頂及墻面配套安裝光伏設施。各級政府及其平臺公司投資的學校、醫院和機關辦公建筑等既有公共建筑,具備光伏安裝條件的,應率先按照“宜建盡建”原則建設光伏設施。鼓勵老舊小區屋頂或墻面維修、更換等城市更新項目,采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實施節能改造。
二、落實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全過程監管機制
(一)設計圖審階段
建設單位對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建設承擔首要責任。建設單位在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方案和初步設計文件時,應會同設計單位根據項目所在地資源條件和技術要求,合理選擇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設計單位對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設計質量負責,應用系統設計深度應滿足國家和安徽省有關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標準要求。采用太陽能光伏系統的,建設單位應提早謀劃、提前辦理并網手續,加強與設計單位、太陽能光伏系統廠商等單位溝通,設計單位根據供電部門并網意見與相關規定深化光伏系統設計。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對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設計質量承擔審查責任。審查機構應按照有關要求對可再生能源應用部分進行審查,對設計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不予審查通過。
(二)施工驗收階段
施工單位對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施工質量負主體責任,應嚴格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標準規范進行施工,施工完成后應對應用系統進行相應調試或試驗合格。監理單位對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應當按照國家和安徽省有關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標準要求嚴格控制施工質量。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將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各項性能指標是否符合要求、安裝是否符合規范、線纜敷設是否符合要求、應用系統是否有銘牌等內容納入質量監督范圍,對不符合有關要求的,應責令建設單位立即整改。
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要求組織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應包含光伏安裝面積、總裝機容量、初始發電效率、集熱器效率、能效等級等實測指標。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建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運維管理階段
建設單位(業主)或運行單位應加強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運維管理,建立日常巡檢、清潔維護、故障排查與處理、安全檢查、數據監測與分析、預防性維護等管理制度,確保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長期、安全、穩定運行。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應在合同中載明運維管理的責任主體、管理時限、標準要求、安全責任等相關內容。
新建住宅小區的光伏系統作為住宅小區的配套設施設備,由建設單位負責投資建設。光伏系統可采用“全額上網”模式、“全部自發自用”模式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電力可用于小區共有部位和公用設備用電。建設單位在銷售商品住宅時,應明確告知購房者光伏系統產生電力的使用分配方式。光伏系統的日常運維管理,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由建設單位代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第三方專業光伏運維機構承擔;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共同決定電力的使用分配方式,并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第三方專業光伏運維機構承擔。如變更光伏系統并網模式導致線路需要改造的,其改造費用由光伏系統產權單位承擔。光伏系統產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運維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三、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試點示范
(一)強化試點示范
充分發揮我市省級可再生能源應用示范項目的引領帶動作用,擴大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領域的應用場景,進一步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試點示范。鼓勵采用“光儲充”、“光儲直柔”等適宜技術,培育一批一體化程度高、經濟效益好、示范帶動性強的市級建筑光伏一體化示范項目,積極爭創智能光伏等國家級試點示范項目和省級建筑光伏一體化創新應用場景案例。推薦新建規模不低于250kW的非政府投資類薄膜太陽能發電項目申報省級投資補貼。
(二)加強宣傳培訓
加大對設計、施工、監理等可再生能源應用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專業技術和管理水平。充分利用電視、網絡、報紙等各種媒體,多渠道、全方位宣傳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重要意義、政策措施和典型案例,提高公眾對可再生能源應用相關技術、產品的認可度和接受度,營造推廣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良好氛圍。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以施工圖審查合格書載明時間為準)。《市住建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和管理的通知》(蕪市建函〔2020〕82號)和《市住建局關于加快建設領域光伏發電推廣應用的通知》(蕪市建函〔2022〕36號)同時廢止。
蕪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蕪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