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通工程商收藏!關于總包制的15個問題解讀
發表于: 來自:海壇特哥
一、工程總承包的概念
1.什么是工程總承包?
答:依據《建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建筑工程的總承包是指發包單位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包括發包單位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而依據《建設部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
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2號)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設計、采購、施工或者設計、施工等階段實行總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2.根據工程總承包的要求,主要存在哪些總承包的方式?
依據《建設部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工程總承包的主要方式包括: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總承包、設計—施工總承包(D-B)、設計—采購總承包(E-P)、采購—施工總承包(P-C)等方式。同時依據該文件第四條第(七)項規定,工程總承包方式還可以包括建設—轉讓(BT)、建設—經營—轉讓(BOT)、建設—擁有—經營(BOO)、建設—擁有—經營—轉讓(BOOT)等方式。
3.工程總承包項目是否會受到《招標投標法》約束?
答:會。
4.什么是分包?
答:《建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拆分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二、工程總承包單位的資質
5.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能否作為工程總承包單位?
答:在資質許可范圍內可以。
6.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的單位,但其未取得一級施工總承包(施工專業承包)資質的,是否可以承接各行業工程總承包業務?
答:可以,但需要分包給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企業。
7.取得工程設計行業、專業、專項資質的單位,是否可以承接資質許可范圍內的工程總承包業務?
答:可以,但需要分包給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企業。
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單位是否需要相應資質?
答:是。
9.聯合體是否可以作為工程總承包單位?
答:依據(1992年4月3日 建設部建施字第189號文發布)文件第十二條規定,聯合體可以作為工程總承包單位。
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聯合體可以一個投標人身份進行投標。
10.聯合體對招標人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答:承擔連帶責任,依據為《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三、工程總承包分包相關要求
11.分包單位能否二次分包?
答:不可以。
12.工程總承包單位分包能否直接發包,無需招標?
答: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第三條第(三)項規定,除了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工程總承包范圍內且應當招標的項目外,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直接發包總承包合同中涵蓋的其他專業業務。
13.僅具有設計資質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依法承接工程總承包項目后,是否可以自行實施施工業務或設計業務?
答:不可以。
14.工程總承包單位自行實施設計業務或者施工業務,是否可以將主體部分的設計業務或者主體結構的施工業務分包?
答:不可以。
15.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什么責任?
答:依據《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和第五十五條規定,就分包工程(包括工程質量)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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